下沙人才网 昨天,昌平区阳坊镇司法所成功帮一河北来京农民工讨回了被拖欠的908元工资款。 2011年2月到4月,李某经他人介绍在昌平区某建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打工,被公司先后安排在两地打工,但公司只支付了后一次的工资,还拖欠908元一直未支付。 由于李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且介绍人也已经不在北京,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,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。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详细询问得知,李某保存着当时出入工地现场的出入证。于是工作人员与李某一同来到当时的施工现场,找到了当时的业主和一同施工的工友,取得了李某曾在这里施工的证人证言。工作人员在取得这些证据后,通知装饰公司到司法所进行调解。 工作人员根据《劳动法》第50条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”的规定认为,装饰公司应当按月支付李某工资。李某有在第一处施工的相关证据,且公司不能拿出支付工资的任何凭证。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拖延的908元,拒不支付便构成违法。 经调解,装饰公司当场支付李某90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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